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通知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1.0.4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0.9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10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0.11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1.0.12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中宜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行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